《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的糾紛應註意以下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應遵循的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主要依據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給付彩禮後未訂立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結婚的,原則上不返還彩禮(某些特殊情況除外);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的,解除同居時原則上不返還彩禮。
2.如果彩禮是婚前給付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返還的請求。如果,彩禮給付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方請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雙方仍是* * *同壹體,遵循夫妻的合法財產。當事人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該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不允許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
3.婚前付彩禮肯定是當地的習俗。總的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存在於中國大量的農村和相對不發達的地區。人們的婚禮大多是以風俗習慣為基礎的。如果當地沒有這個習俗,就不存在支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屬於男女交往的財物如何處理,要看其具體情況和性質,法院會依法處理。
4.彩禮給付時要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壹般來說,彩禮的支付往往是迫於當地的市場和社會壓力。是完全自願、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壹般贈與行為。如無特別規定,返還彩禮的請求通常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