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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鹽政執法”是什麽單位?{緊急}

鹽政執法是鹽業行政執法的簡稱,是指各級鹽業行政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據法定職責,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依法對鹽業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

所謂鹽政,就是鹽政。他是整個國家行政機構不可分割的壹部分。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國家事務的組織和管理。具體來說,鹽政是指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鹽業工作進行組織管理的活動。

鹽政執法是鹽業行政執法的簡稱,是指各級鹽業行政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據法定職責,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依法對鹽業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

1990年3月2日,國務院發布51號令,頒布實施《鹽業管理條例》,共7章33條,包括總則、資源開發、鹽場保護、生產管理、營銷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通則》規定,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家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國家鼓勵發展鹽業生產,對食鹽生產經營實行計劃管理;輕工業部是國務院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

1991年6月,輕工業部發布了《鹽業行政執法辦法》,對鹽業違法案件的調查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擴展數據:

中國鹽業歷史悠久。春秋時期,管仲推行“官山海”政策,開創了中國的鹽政。唐代柳巖專賣制度的建立,標誌著中國古代鹽政制度的成熟。在使用了855年後,被民用系統、商業采集、商業運輸、商業銷售的商業壟斷體制所取代。

1931頒布的《鹽法》是我國第壹部全面規範食鹽生產、運輸、稅收和緝私的鹽政特別法。1949中國成立,中國鹽政進入新的發展時期。1996年5月,國務院發布197號令,決定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現代鹽業政策:

隨著民國的繁榮,鹽政之初並無創新。沿襲清末的劣政,繼續實行以專業戶招徠岸為基本特征的官督商銷制度。當時軍閥混戰,鹽政混亂比清末更嚴重。

民國二年(1913),袁世凱以“善後”為名,以鹽稅為抵押,向英、法、德、俄、日四國銀行集團借入巨款。在簽訂的善後借款合同中,把鹽官做成協議,規定在中央財政部下分別設立鹽務署和審計署。

鹽政司主管生產系統、運銷、緝私等鹽政,其下屬機構包括產地的鹽運司、銷地的鹽場司、闕運局;總審計局負責收稅和放鹽,其下屬機構包括產區審計局和銷區審計局。

現代鹽業政策:

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鹽業管理開始納入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軌道。國家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占有的鹽場為國有鹽場,引導個體鹽民實行集體生產,對私人鹽商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逐步確立了社會主義鹽業的基礎。中國鹽政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1992年,國務院深化機構改革,撤銷輕工業部,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繼任。1994 2月針對食鹽市場仍然存在的混亂現象,特別是假冒碘鹽和假冒偽劣食鹽沖擊市場的嚴重情況,國務院國函13號《關於進壹步依法加強鹽業管理的批復》。

規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加強對食鹽生產和銷售的管理,食鹽由國家專營,工業鹽由國家計劃管理。同時,國家將食鹽價格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納入政府對市場的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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