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沒有直接和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入住後要交物業費。
根據《民法》第939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2.公共* * *區域的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扣除運營費用後,小區公共區域的收益將歸全體業主所有,這些收益可用於補充小區公共維修基金。例如停車費、廣告和營銷費、店鋪租賃費等。
3.業主可以解除物業。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4.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民法典》第942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雖然現在的小區管理嚴格,不允許外人隨意進出,但還是難免會有盜竊事件發生,這大多歸咎於物業的不作為。只要加強警惕、巡邏和監控,就能有效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更好地保障業主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5.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來脅迫業主交物業費。
《民法》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以前很多小區物業都有這種行為。如果業主拖欠物業費,就會通過斷水斷電的方式逼迫業主交費,嚴重影響業主的生活質量。
6.對於具體的財產損失,業主可以找財產擔保。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他人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比如有些小區的停車位是露天的,停在樓下或者路邊。如果樓上有住戶往窗外扔東西,很容易砸到車,給自己造成壹些損失。如果無法確定侵權人,也不用擔心。最後可以向物業要求相應的賠償。
物業管理費的確定:
物業管理公司為您的業主或用戶提供的不同服務的收費標準是不壹樣的。
部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或使用人協商確定。
但有些服務項目要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收費。
具體來說,有的項目是壹次性收費;有些物品是定期收集的,有些物品的收集方式比較靈活。具體情況還要看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是怎麽規定的。
綜上所述,業主應當按照約定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86條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186條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233條
如果產權受到侵害,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