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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違約的規定

法律分析:1。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3.壹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和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4.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法律上或者實際上不能履行的;(二)債務的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5.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能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由第三人履行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能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由第三人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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