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並潛逃藏匿的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壹百壹十壹條實施本規定所需的法律文書格式,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範本,執法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可以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
當事人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的,可以自行達成協議,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壹條關於協議內容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並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入調查”是指以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層次原因和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進行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提出從源頭上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認”是指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副本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復檢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復檢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壹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均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同級公安機關。
第壹百壹十三條本規定未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