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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第二,訴訟時效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預定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是訴訟勝訴權利的喪失,但權利本身並沒有消滅;約定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不同: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快財產流轉,消除原有法律關系;設立預定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系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持原有的法律關系。

4.期間和計算方式不同:訴訟時效壹般比預定期間長,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並且預定周期是固定的。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適用訴訟時效,只能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適用;然而,法官可以主動適用預定期限。

三、訴訟時效的成立要件

訴訟時效的要件是指訴訟時效的適用要件。

1,肯定有索賠。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就不可能適用訴訟時效。

2.肯定有妳懶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實際上是為了保護義務人。權利人在壹定期間內緩慢行使權利,且無其他原因中斷或者中止訴訟時效的,發生法律效力。

3.妳懶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導致時效期限屆滿。屆滿有時被稱為訴訟時效的終結和訴訟時效的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利自動消失。如果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可以“延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去掉中止期間後繼續計算。民事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特別訴訟時效優先於普通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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