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3.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起訴程序: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和證據副本;
2.審前準備。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送達被告;
3.舉行審判。開庭時,書記員首先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查明當事人的樣子,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4.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申請執行。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在上述文書指定的期間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再審,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起訴是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理,讓被告承擔壹些法律責任和義務。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還必須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起訴是維護合法權利的方式之壹,但並不意味著司法程序必須進行到底。協商、調解、訴訟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1246條
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1247條
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1251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幹擾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