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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追索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人為債務人承擔債務後,或者承擔超出自己份額的債務後,可以向債權人或者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關於追索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1.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2.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3.連帶債務人份額的確定和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追索權的範圍是什麽

追索權的範圍如下:

在委托關系中,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主債權人,免除主債務人,構成必要費用的支出,當然有權請求返還主債務人。

2。如果保證人擅自提供擔保,根據無因管理原則,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的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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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八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壹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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