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任何違約行為,除免責外,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任何壹方,不論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都應當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法律面前,合同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分析民事侵權案件時,往往會說:“民事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將不承擔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在侵權法和侵權民事責任中被廣泛使用,這種做法似乎沒有多少異議。
2.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指因當事人主觀故意或過失造成的違約責任。在有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無過錯違約的,可依法減輕或免除責任(如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
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合同壹方有過錯的,由該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
3.賠償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減少、毀損、滅失和其他損失及必要的費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損失。違約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歸責原則在合同責任體系中的作用
首先,歸責原則決定了損害賠償的範圍。賠償範圍主要取決於損失金額、過錯程度等因素。
第二,歸責原則直接決定了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以過錯為核心,有過錯就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第三,歸責原則決定了合同責任的承擔方式。在過錯責任原則下,損害賠償責任是最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基於其過錯。
第四,歸責原則決定舉證責任。壹般采取過錯推定的方式,即僅針對對方違反法律或約定的事實,要求非違約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歸責原則決定免責的情形。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不可抗力是免責的主要理由,但債務人無過錯遭受的事故也是免責的理由;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只有不可抗力是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