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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合同、信函、電報、電傳是什麽?

根據《民法典》,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如果內容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有形方式表示。,可以隨時調取的數據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廣義的協議是指社會團體或個人在處理各種社會關系和事務時常用的“契約”文件,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共同宣言、聯合聲明、條款等。從狹義上講,協議是指壹個國家、壹個政黨、壹個企業、壹個團體或壹個公民個人就某壹問題經過談判或協商而締結的具有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性文件。

簽訂合同前的註意事項:

(1)核實確認對方主體資格:對方為自然人的,核實、復制、保存其身份證件;如果對方是法人,應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信息或實地考察;此外,還需要核實(核實正確內容)承包商是否得到其公司的授權;簽訂合同時,必須加蓋對方公司的公章和合同專用章。

(二)合同形式:

1,必須是書面形式;

2.采用口頭、信函、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署確認書並蓋章;

3.合同倒簽時應標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必備條款應明確具體:

1,當事人姓名必須真實壹致;

2、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格等。應該具體明確;

3.應當確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4.違約責任應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5、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簽合同前必須審核哪些事項?

1,簽訂合同時,不註意審查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壹方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該方的營業執照是否過期,是否年檢,是否被吊銷等。,而不經過仔細審查就匆匆與其簽訂合同,容易導致簽訂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或者發生糾紛時難以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不註重審查壹方當事人的生產經營能力和行為能力,致使簽訂的合同內容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比如有些產品的生產經營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特別許可或批準,才有生產經營資格,否則合同就無效,因為他們沒有這個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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