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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律分析:1,詐騙。

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行為欺騙他人,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

脅迫是指壹方以物質脅迫或者精神脅迫的方式直接迫使對方訂立合同。也就是說,行為人以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或者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險處境或者迫切需要,迫使對方接受某些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比如甲乙壹直想買甲的郵票,甲不想賣。有壹天,A A的兒子不幸掉進了水庫。當時只有A B會遊泳,A A讓圍觀的人幫他兒子出了壹大筆錢。於是A B提出不出壹大筆錢作為報酬,A A急於救兒子,只好答應了請求。事後,A A的兒子得救了,卻成了官司,案子是漁船。

4.重大誤會。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合同的重要內容有錯誤的理解,並在錯誤理解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多是由於自己的過錯,導致對行為的性質、對方、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的錯誤理解,從而導致與自己意思相反的行為後果。

5.明顯不公平。顯失公平是指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7]這是壹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另壹方當事人經驗不足,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平等賠償的民法基本原則,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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