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報酬條款中,應當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用人單位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任何名義拖欠或克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及時補發。不能立即補發的,要制定清欠計劃,限期補發。
對惡意拖欠或克扣工資、涉嫌犯罪的企業,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
企業破產並依法清償債務時,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將所欠農民工工資列入第壹清償順序。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農民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
關於拖欠工資的規定如下:
1,單位不得拖欠工資,應按月及時發放。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向勞動行政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情況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單位補發工資並支付賠償金;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綜上,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