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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利息條款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將予以支持。如果借款人和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的36%,那麽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就沒用了。如果借款人請求法院介入,要求貸款人退還超過年息36%的部分利息,法院也會支持。

法律分析

至於民間借貸約定的利率,相關法律規定,約定的借貸利率應當在合理的範圍內,不能違反國家對借貸利率的限制。具體條款如下:約定雙方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總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雙方約定利息的,需要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協商。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利率受法律保護。比如壹年期銀行貸款年利率是5.85%,那麽壹年期民間借貸年利率不能超過23.4%。只要約定的利率在這個範圍內,利息就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如果銀行的貸款利率低於法定利率的4倍,如果超過4倍,那麽這種行為屬於高利貸,高利貸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法律對民間借貸之間的利息沒有強制性要求,是否支付由借貸雙方約定。所以貸款人如果要收利息,壹定要對利息有明確的約定,否則按免息處理。即使有些貸款是無息的,如果借款人逾期不還,那麽貸款人有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或者催款後未歸還不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支付催款利息的,也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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