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工資的規定和《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支付時間的規定:1。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2.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條件。3.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前款約定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撤銷。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已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支付賠償金: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老年人的勞動權益是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在民法典關於勞動法的部分有說明。
它是新中國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占據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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