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實踐中常見的幾種情況進行了分析和解讀,民法典能否溯及實施前發生的糾紛-
1.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法律沒有規定的,能否適用民法典?
2.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如果當時法律有規定,能否適用民法典?
3.《民法典》是否適用於《民法典》實施前已經定案的案件?
4.生效判決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而變得無效嗎?
1.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法律沒有規定的,能否適用民法典?
答案是肯定的。(也有例外)
對於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如果當時的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那麽可以依據《規定》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該建築體現了民法典的“空白溯及力原則”。
比如,在民法典實施前,因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空白溯及力原則”。
但是,我們需要註意三個不能適用的例外情況:
《規定》第三條明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但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2.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如果當時法律有規定,能否適用民法典?
答案不是否定的。(但有條件)
《規定》明確:對於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有規定的,壹般來說,適用當時的法律。
但是,在“有利溯及既往”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需要註意的是,總的來說,這壹點比較籠統,也給了法官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落實到具體案例中,需要根據具體案例進行分析判斷。
3.《民法典》是否適用於《民法典》實施前已經定案的案件?
答案不適用。
《規定》第五條明確,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這顯示了民法典的追溯力,不包括已經定案的案件。
即使當事人在民法典頒布後申請再審,或者已經進入再審程序,按照規定也不適用民法典。
4.生效判決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而變得無效嗎?
答案是否定的。
對於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即具有既判力的判決,此時既判力高於溯及力。
這意味著,對於新法而言,將無法追溯已經生效的裁決,即使適用新法對當事人更有利。
因此,已經生效的裁定不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而失去其合法性。
(此外,《條例》第六條至第二十七條還列舉了民法典溯及力的具體規定和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由於篇幅原因,@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𰵍中𰵍𰵍𰵍𰵍200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