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情形將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單”
為了維護司法權威,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機制,全國法院建立了“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由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就會受到信用的懲罰,社會的生存空間就會大大縮小。
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分別是: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規定》第四條規定,記錄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壹)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被執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的具體情況;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綜上所述,失信被執行人壹旦被列入“黑名單”,名單信息也會被納入征信系統,嚴重影響被執行人的生產生活。
因此,提醒公民註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所確定的義務:
1,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應積極履行;
2.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應當主動申請成為執行人。執行法院應當與被執行人協商執行,不得故意規避執行;
3.被執行人已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刪除被執行人黑名單,以免長期影響正常生產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