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的範圍:
1,壹般人身傷害賠償範圍:
因人身傷害和誤工造成的損失而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因傷殘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
除上述賠償範圍外,應當賠償的項目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必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範圍
除因搶救治療造成的壹般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外,應當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家屬為處理事件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必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侵害他人民事權利時,對方可以要求賠償。這個賠償標準主要是按照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中的規定執行,主要包括住院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醫療費等。
法律依據:
第179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180條
死亡賠償金以相同數額確定的,因同壹侵權行為導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181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索賠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繼承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被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
第182條
侵犯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183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