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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專題33: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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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專題33:合同的終止

該主題對應於《民法典》第三部分“合同”第壹部分總則第7章“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

第壹,合同解除制度的框架

民法典第562條。

1.協議的終止

2.單方終止

(1)雙方事先約定

(2)法律規定:《民法典》第563條。

二、法定解除權之壹:根本違約

《民法典》第563條,第1款。

(A)立法利益

(2)構成根本違約的幾種情形。

1.不可抗力

2.預期違約

3.遲延履行

4.其他根本違約。

三、第二法定解除權:不定期、連續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條第2款、第730條、第899條、第948條第2款、第976條第3款和第1022條。

(1)定義

(二)點對點的體制安排

(3)行權的特征

第四,第三種法定解除權:任意解除權。

(壹)基本概念

(二)合同第二部分規定的任意解除權清單

《民法典》第787、829、899、1、933和946條。

1.被任意撤銷的債權人

2.鍛煉規則

動詞 (verb的縮寫)第四種法定解除權:情勢變更

(1)基本概念:《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與明顯不公平的區別

2.與商業風險的區別

(3)適用的條件和程序

(4)有效性

1.更改合同

終止合同

六、第五項法定解除權:合同僵局和違約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80條。

(壹)合同僵局

(二)解決合同僵局的方法

七。撤銷權的行使

(1)預定周期

民法典第564條。

1.解散權是形成權。

2.行使撤銷權的預定期限的長度。

(二)行使終止權的方式

民法典第565條。

1.撤銷權的行使效力

2.接受方的立場

3.通知方的立場

4.要求確認的行動

5.撤銷權的行使以撤銷權為基礎。

6.在情勢變更、合同僵局等情況下解除合同的,只能通過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合同。

7.對方有異議的,應當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確認申訴。第565條第1款規定。

八。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566條。

(1)未來生效: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二)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沒有壹刀切的規定。

(三)撤銷權人有損失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效力延伸至從屬合同。

九。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關系

民法典第157條。

(壹)四大區別

1.不同的前提。

2.不同的方式。

3.追溯力不同。

4.法律責任不同。

(二)兩大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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