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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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專題33:合同的終止
該主題對應於《民法典》第三部分“合同”第壹部分總則第7章“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
第壹,合同解除制度的框架
民法典第562條。
1.協議的終止
2.單方終止
(1)雙方事先約定
(2)法律規定:《民法典》第563條。
二、法定解除權之壹:根本違約
《民法典》第563條,第1款。
(A)立法利益
(2)構成根本違約的幾種情形。
1.不可抗力
2.預期違約
3.遲延履行
4.其他根本違約。
三、第二法定解除權:不定期、連續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條第2款、第730條、第899條、第948條第2款、第976條第3款和第1022條。
(1)定義
(二)點對點的體制安排
(3)行權的特征
第四,第三種法定解除權:任意解除權。
(壹)基本概念
(二)合同第二部分規定的任意解除權清單
《民法典》第787、829、899、1、933和946條。
1.被任意撤銷的債權人
2.鍛煉規則
動詞 (verb的縮寫)第四種法定解除權:情勢變更
(1)基本概念:《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與明顯不公平的區別
2.與商業風險的區別
(3)適用的條件和程序
(4)有效性
1.更改合同
終止合同
六、第五項法定解除權:合同僵局和違約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80條。
(壹)合同僵局
(二)解決合同僵局的方法
七。撤銷權的行使
(1)預定周期
民法典第564條。
1.解散權是形成權。
2.行使撤銷權的預定期限的長度。
(二)行使終止權的方式
民法典第565條。
1.撤銷權的行使效力
2.接受方的立場
3.通知方的立場
4.要求確認的行動
5.撤銷權的行使以撤銷權為基礎。
6.在情勢變更、合同僵局等情況下解除合同的,只能通過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合同。
7.對方有異議的,應當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確認申訴。第565條第1款規定。
八。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566條。
(1)未來生效: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二)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沒有壹刀切的規定。
(三)撤銷權人有損失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效力延伸至從屬合同。
九。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關系
民法典第157條。
(壹)四大區別
1.不同的前提。
2.不同的方式。
3.追溯力不同。
4.法律責任不同。
(二)兩大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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