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
2、非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民間借貸犯罪的認定條件:
1,犯罪對象。非法發放貸款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貸款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觀方面。非法發放貸款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可以成為非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非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因其非法發放貸款而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由於過失。
關於民間借貸犯罪的規定: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總結起來,民間借貸犯罪的立案標準是非法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違規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6條
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