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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名義借款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1.在民間借貸中,名義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簽字人),在法律上視為實際借款人,到期應承擔還款責任。

2.但出借人在出借時明知實際簽字人只是代表他人(實際借款人)借款,但仍提供借款的,應當將該簽字人視為實際借款人的代理人,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簽字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代理。

擴展數據:

在民間借貸合同實踐中,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瑕疵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民間借貸合同違反合同法關於利率的相關規定,約定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就是高利貸,高出的部分無效。

2.民間借貸合同中有復利條款。根據上述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如果出借人為了高額利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將利息計入本金,則屬於復利條款,無效。復利計算結果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於部分無效,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約定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該約定無效。

4.銀行或者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借人的民間借貸無效。

5.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有瑕疵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也有瑕疵。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監護人追認,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合同無效。

6.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害方變更或撤銷的權利應當依法行使。

7.在民事借款合同關系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非法活動,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保護。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也可以對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進行制裁。

8.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1)企業以借款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款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的;

(3)企業以放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因非法同居、不正當性關系而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危害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轉換貸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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