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也可以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2.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逃逸和離開現場有什麽區別?
1有不同的含義。交通事故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離開現場並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而是肇事者因為害怕被受害者家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
2.目的不壹樣。交通肇事逃逸會導致事故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的不確定性,其目的是行為人試圖推卸、逃避責任。主觀上講,離開現場,行為人沒有逃避法律追究,事後主動歸案。這樣的行為不能按照“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