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間借貸首先是壹種經濟現象。但是民間借貸壹定不能違反法律,所以民間借貸是合法現象。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1。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出借人所有或者支配的財產,出借人沒有控制權的財產所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2.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有償與否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在書面或口頭約定提前支付的情況下,貸款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償還本金時支付利息。3.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契約行為。借款人與被借款人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金額、借貸對象、借貸期限,取決於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貸款保證人作為壹項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提供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只是聯系人,協議上沒有名字,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具體需要看協議1。協議裏有沒有中間人的簽字或者蓋章?2.如果有簽名或印章,是以什麽形式出現的?即簽名是用來證明兩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還是用來保證債務人的償債能力。3.如果借條上沒有簽名。如果只是起到白條相互流通的作用,即白條交割,中間人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作出書面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