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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壹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或者按照約定處理。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合同糾紛是民事糾紛,而信訪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的行為。合同糾紛不能通過信訪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方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第十四條投訴人對下列組織或者人員的表現提出建議或者意見,或者對下列組織或者人員的表現不服的,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投訴: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國家行政機關在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組織中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投訴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壹)未建立有效的合同糾紛處理機制,糾紛處理不當,造成利益損失的;(2)未能收集到對方違約的充分證據,導致在爭議解決過程中處於證據不足的地位;(3)未按合同約定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可能導致應當享有的利益受到損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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