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阻撓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如何識別虛假陳述
訴訟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虛假陳述。
1,偽造、變造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
2.對方主張的事實履行了舉證責任後,仍然編造法律關系和相應的事實進行抗辯。
3、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壹致,存在重大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4.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隱瞞對方已經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義務,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5.回避陳述自己參與的事實或者對自己知道的、應當知道的事實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如“不知道”、“不知道”、“不記得”等。
6.對本人簽名蓋章的書證真實性拒絕發表意見,在司法人員說明法律後果後拒絕發表意見的。
7、有其他足以確認書證真實性的證據仍申請鑒定妨礙訴訟的。
8、已經掌握或者應當掌握的證據仍然適用法院調查取證,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9、其他通過陳述、申請等方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綜上所述,根據規定,在民事訴訟中說謊,會受到罰款、拘留等處罰,嚴重的可能會判刑。因此,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說真話、陳述事實更為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4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或者轉移被凍結的財產。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