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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生效後可以上訴嗎?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壹旦實施違法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他們覺得不公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麽在民事裁定生效後可以上訴嗎?下面我來解釋壹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和學習,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民事裁定生效後我可以上訴嗎?

1,壹般重復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2.根據妳的情況,估計對方會單獨起訴,不會重復起訴。

3.如果處於執行階段,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提出抗訴。

4.法院的處理是否正確,請咨詢當地律師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判決生效後,對方拒不履行怎麽辦?

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民事義務人按照執行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執行文書包括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壹旦確定,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申請人,也稱為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方,被申請人是敗訴方。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判決生效後兩年內。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原則上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立案。

我們可以理解為,根據規定,壹般民事裁定生效後,不能上訴,重復起訴法院壹般不予受理,但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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