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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是什麽?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符合下列生效條件:

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自然人只有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參與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這種資格能否使用,還受到自然人理性、認知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不壹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演員的意思是真實的。

3.法案的內容是合法的。

4.行為形式合法。

壹、民事法律行為:

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建立、變更和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通則所采用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它是表意的、有目的的,不包括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具有法律適格性的特征,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二、在我國,民事立法可以采用的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1,快遞單

所謂明示形式,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直接、明確的方式向外界表達自己內心的意思,包括用言語表達自己內心意思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用文字表達自己內心感受的形式,可以體現為視聽資料形式和特定主管機關必須履行的特殊書面形式。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行為人通過文字表達內心意思而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當事人之間的面對面交談、電話聯系等。口頭形式是社會生活中民事法律行為中被公眾廣泛使用的壹種形式。口頭形式多用於即時結算的小額交易,口頭形式不適用於金額較大、非即時結算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書面形式

它是行為人以書面符號表示自己內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書面形式的好處在於,它通過書面符號客觀記錄了行為人在壹定載體上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成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有利於防止民事活動中的異議,有利於民事糾紛的處理。

(三)其他形式

(1)視聽資料,即行為人通過錄音錄像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存儲在計算機中的顯示民事法律行為內容的信息。

(2)公證是公證機構審查證明民事法律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方式。公證的作用只是證明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和合法。發生爭議時,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最強的證據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證據否定公證的效力。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法律行為未經公證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三)審批,是指依法必須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的民事法律行為。

登記的形式是指必須依法向有關主管機關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形式。在我國,基於不動產的公益信托原則。與不動產(如房屋、土地、交通等)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壹般都是依法註冊的。這是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形式。

2.隱含形式:

是指不依賴語言、文字等明示形式,通過壹定事實推斷行為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形式。雖然行為人沒有表示意思,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認定行為人的某種客觀事實狀態是表示同意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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