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調整的內容,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進行判決。很多情況下,因為雙方無法達成壹致,才會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人民法院需要根據案件和國家法律做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不能有任何偏袒。對裁決不滿的人可以向上壹級申訴。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事先予以確認,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並表示接受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意見是調解協議的組成部分,調解書應當記入調解書。部分當事人出庭並達成調解協議,其他當事人未作書面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事實;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判決書正文中予以確認。民事案件上訴期間,當事人仍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由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由二審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壹審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