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雙方有協議要求法院主持調解,從高效辦案和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來看,主審法官直接進行調解還是可行的。但是,在審前程序中,將調審分離,在人民法院設立審前調解庭是必要的,也是有現實積極意義的。有利於人民法院法官職業化。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錯綜復雜。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對法官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法庭,建立專職審前法官調解制度,有助於專職法官學習調解業務、總結調解經驗,有助於專職法官系統培訓調解知識,有助於專職法官提高調解技能、提升調解質量,進壹步有助於人民法院法官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有利於調解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建立專職審前法官調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同時扮演調解員和法官雙重角色的弊端,消除違法調解、強制調解或調解未果拖延判決的現象,消除當事人對法官調解中立性和公正性的疑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壹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各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