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權利的功能,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支配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請求權是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權利;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形成權是壹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誌改變法律關系的權利。
3.根據可以主張權利的義務人的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是指債務人不確定,債權人不需要債務人的積極協助就可以實現的權利。相對權是債務人為特定人,債權人必須通過債務人積極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4.根據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主權是兩個相互關聯的公民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從屬權利是基於主體權利存在的權利。
二、民事權利的取得途徑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可以取得哪些民事權利?具體情況如下:
1.基於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件,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的行為。如買賣、贈與、遺贈、互惠等。通過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大多屬於派生取得。
2.基於事實行為取得民事權利的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種行為時,主觀上沒有建立、變更、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但由於法律的規定,也會造成某種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3.根據法律規定的事件取得民事權利,是指與人的主觀意誌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三、民事權利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壹定民事權利,承擔壹定民事義務的壹種可能性。此時民事主體尚未享受到實際利益。但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後才能享有的有形利益。
2.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是由法律規定的,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沒有直接關系,但民事權利可以由當時的人約定。
3.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存在密不可分。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無權剝奪人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民權就不同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限制行使或者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根據權利的構成要件是否完全滿足,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既得權利和期待權利。既得權利是壹切成立要件所具有的權利;期待權是壹項處於向既得權利過渡階段的權利,其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