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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成功後法院未制作調解書,當事人以什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的訴訟,其調解協議壹經法院確認並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民事調解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執行文書的規定,運用強制力,迫使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證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執行文書包括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壹旦確定,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申請人。申請人往往是勝訴的原告;反訴勝訴的也可能是被告。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當執行程序結束時,整個訴訟程序也就結束了。刑事訴訟是處於平等對抗和糾紛中的雙方當事人向中立的裁判者訴說他們的糾紛,請求裁判者解決他們的糾紛的活動。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包括: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的內容;申請的被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者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債務人不按時履行義務;屬於執行法院的管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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