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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是:民事案件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理民事案件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訴訟當事人適用法律平等原則和兩審終審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回避原則;共事合議原則;民族語言訴訟原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實行法律監督原則;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的原則;確保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的原則;辯論原則;懲罰原則;支持起訴原則;註重調解原則;巡回審判和就地辦案的原則;人民調解原則。

基本原則可分為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在民事案件審理和解決的全過程中以及在民事訴訟的主要階段起指導作用的準則。體現了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和精神實質,對民事訴訟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其活動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訴訟政策的集中體現。

民事訴訟法第壹章規定了壹系列基本原則,通常分為兩類:第壹類是根據憲法原則,參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基本原則。這種基本原則的特點是,它們不僅適用於民事訴訟,也適用於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正因為如此,這些原則成為憲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 * *原則,簡稱* * *原則。* * *該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因為其內容是針對民事訴訟的。在應用中有特殊要求。第二類是根據民事訴訟的特殊要求而制定的基本原則,體現了民事訴訟的特殊規律性,所以是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簡稱特有原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五條第1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同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第12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就爭議問題進行辯論。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和依據,互相反駁和辯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條規定的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是自由裁量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

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15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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