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止執行的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3.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這些情況下,執行程序會暫時停止,等待相關問題的解決或相關條件的滿足。
二、執行終止的情形
同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決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沒有遺產可供執行,沒有義務承擔人;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這些情況下,執行程序將完全終止,不再繼續。
需要註意的是,掛起執行和終止執行是不同的概念。暫停執行是指暫時停止程序的執行,條件滿足後可以繼續執行;執行終止是徹底結束執行程序,不再繼續。
總而言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主要規定了執行過程中中止和終止的情形。發生特定情況時,人民法院將根據本條規定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程序。了解這些規定對當事人來說意義重大,可以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和處理執行過程中的各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上接上文第24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