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如下: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人民法院未書面調查收集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21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民事訴訟質證的證據特征是什麽?
1,證據要真實可信。證據的真實性也稱為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
2.證據應該是相關的。證據的關聯性也叫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
3.證據應該合法。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