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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羈押被執行人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中拘留被執行人的條件如下:

1.被執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

2.人民法院應當對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3.區分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和故意逃避;

4.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不適用刑法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拘留處罰。

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

1.適用範圍:對於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

3.執行機關:由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4.程序要求:需要法定程序,包括申請、審查、裁定;

5.拘留期限:壹般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天;

6.釋放條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後,可以被釋放。

綜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被執行人的條件包括: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未履行,人民法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故意逃避義務,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不適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拘留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

參與人和其他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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