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權利糾紛,多指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糾紛;
2.公民之間因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典當等合同行為發生的糾紛,因繼承發生的糾紛。
3.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糾紛和因財產受損產生的不管理和賠償糾紛。
4.人身權引發的糾紛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
5.侵犯公民專利權、著作權的糾紛。
6.婚姻家庭引發的糾紛主要有離婚、離婚引發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家庭成員之間的撫養、扶養、撫養糾紛等。
7.因經濟合同、企業用工、企業承包、土地承包、相鄰權等發生的糾紛。
8.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文件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
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是:
1.起訴,收集相關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條等。,並攜帶身份證到對方所在地法院。
2.立案。法院收到信息後,會對信息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標準的,通知已立案,並出具立案通知書。
3.根據案件情況,將案件移交給具體辦案法官。
4.舉行聽證會。
5.判斷。
6.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用。法院將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在15日內答復。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是我國三大訴訟類型之壹,民事訴訟當事人解決的是民事糾紛,而民事訴訟有不同的訴訟類型,不同的訴訟有不同的特點和不同的起訴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文章
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