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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後的過程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狀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二是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時,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主張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記錄補充證據通知書。收到申訴書的時間從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之日起計算;三、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及有關證據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自訴人出具回執。回執應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副本、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副本必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要簽名或者蓋章,回執歸檔。立案前未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應當退回起訴材料,由當事人簽名;四、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制作,報院長或者院長審批,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和駁回的裁定,除提交院長或者庭長審批外,應當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填寫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決定立案。其中,案情復雜、類型新穎的案件,應當報審判長批準,審判長批準。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批準或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七、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並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案件當事人的姓名和案由輸入電腦;八、立案法院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相關法院審理,並辦理移送手續,註明移送日期。經審查受理或登記的日期為申請日。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和移交日期輸入計算機;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後,應當及時填寫受案卡,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壹立案編號。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法院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訴訟,應當移送人民法院審理;10.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十壹、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第壹審案件卷宗材料後,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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