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訴期限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限。壹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判決沒有立即生效。只有在雙方均未上訴且上訴期屆滿的情況下才生效。所以如果要上訴,壹定要在期限內提出上訴。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中明確告知了上訴期限的規定。民事、行政判決書在判決書送達後15日內,民事、行政裁定書在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時限從文書送達後的第二天起計算。雙方收到判決或裁定的日期可以不同,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或裁定的次日起計算。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適逢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有權上訴的人包括被告、自訴人及其法律代表。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上訴具有法律效力。超過這個期限,上訴抗訴就沒有法律效力,壹審判決、裁定生效。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五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