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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勘驗筆錄。

所謂勘驗,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壹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者物體親自進行勘驗、拍照、測量或者指定有關人員進行勘驗的行為。對檢查情況和結果的記錄稱為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壹種獨立的證據,也是壹種固定和保全證據的方法。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應當在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人民法院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檢查人員、在場人員、檢查的過程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和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繪制的現場圖,應標明時間、方位、測量人姓名和身份。勘驗筆錄應當詳細、如實地記錄物證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壹切客觀情況。庭審中,審判人員應當當庭宣讀或者出示勘驗筆錄、照片、圖表,讓各方了解勘驗事實,聽取意見。如果壹方要求重新調查,它可以這樣做。

勘驗筆錄是用文字、圖表等記錄來說明某壹案件的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講,它類似於書證,但不能認為是書證。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是在不同時間生成的。書證壹般在立案前或立案過程中出示;勘驗筆錄是在案件發生後、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後制作的。

(2)生產者不同。書證壹般由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公民出示;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依法進行勘驗所制作的文書。

(3)反映的內容不同。書證壹般以文字和符號表示,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是制作人主觀意誌的外在表現;勘驗筆錄的文字和圖片所記錄的內容是物證或現場的再現,其內容不能以制作人的主觀意思表示,是對客觀情況的真實記錄。

(4)是否可以異地復制。書證不能塗改、再造,應保持其原意;然而,勘驗的記錄是不同的。如果筆錄有誤或者不清楚,可以重新勘驗,重新制作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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