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述條件後,夫妻雙方可以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登記的壹般程序如下:
(1)當事人提交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解釋民法典中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遺囑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3)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其中,申請離婚登記聲明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視器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婚姻登記員作為監督人。夫妻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壹般情況下,當事人應該提前準備好離婚協議書,無論是打印的還是手寫的,並沒有統壹的要求。最好把簽字的地方留白,以便當場簽字。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聯系壹下所在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詢問壹下需要帶的材料,做好壹切準備,以免浪費時間。
(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和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辦理離婚證,雙方都在場時:首先核實雙方的姓名、出生日期和離婚意願。其次,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以及法律救濟途徑。再次,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中“當事人簽名或按手印”壹欄親自簽名;客戶不會寫自己的名字,所以要采集指紋。接下來在結婚證上貼壹條封條,註明“雙方離婚,證件無效。××婚姻登記處”,然後把註銷的結婚證還給我。隨後,分別向雙方出具離婚證,雙方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應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最後,登記員向雙方宣布,領取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
綜上所述,訴訟離婚也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最佳方式。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那麽可以走訴訟程序,但是訴訟離婚是不會發離婚證的,但是有離婚判決書。因此,不同程序中存在的要素會有所不同。只要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就不存在任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章離婚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