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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姓名權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姓名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主要組成部分。名稱又稱字號,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專業化的標誌。必須在登記機關登記,經批準後方可使用。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享有註冊名稱專用權。法律嚴禁以冒用、汙損等方式侵犯他人姓名權。對於幹擾、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的行為,受害人有權請求消除侵權行為。因此造成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辦理名稱變更手續,或者依法轉讓名稱。

法律客觀性:

姓名權是指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享有的使用自己姓名、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姓名。”姓名權是公民以外的各類組織依法享有的權利,不能納入姓名權。姓名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體特定性。姓名權的主體是公民以外的各類組織。包括:(1)法人,包括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都要有自己的名稱。《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自己的名稱。”機關、事業單位的法人名稱不得轉讓。(2)個人合夥,《民法通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個人合夥可以有字號”,字號是個人合夥的名稱。(3)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有壹個字號。”(4)法人的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等其他組織也可以以其名稱命名並享有名稱權。2.姓名權是特定的。姓名權屬於法人和其他組織,非經合法轉讓,其他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壹個企業法人只允許享有壹個名稱。申請登記的企業法人名稱應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經核準登記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在同壹地區,法律不允許社會組織取同壹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壹個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且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中已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3.姓名權的取得必須經過法律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個人合夥企業和其他組織要取得名稱權,必須在喪失名稱權之前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姓名的變更和轉移也需要登記。4.姓名權可以依法轉讓。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具有無形財產的性質,其財產意義重大。它們不僅可以有償轉讓,還可以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所以名字可以作為財產出售,名字的主人可以獲得轉讓費。姓名權的轉讓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轉讓企業名稱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協議,並按照企業登記程序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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