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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三大法律部門的職能有什麽區別?

大理寺

秦漢時期,廷尉為首席刑獄,各地疑重案審。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年的漢獻帝、南朝的梁武帝四次改大理,但都還是死灰復燃。北齊定制,以大理寺為官簽,大理寺卿為官名。隋朝以後使用。大理的意思是:古代說掌刑叫土,也叫理。韓晶擴大了這個詞,從天官貴人的監獄裏取了大理的意思。大理寺決定的案件,必須報刑部批準。在大案要案方面,唐朝是由大理寺卿、尚書兼司法部侍郎,與禦史壹起,並稱為三司。明清兩朝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共同審查,合稱三法部。決定監獄的第三權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的時候,可以發揮神聖的裁決。隋初大理寺官階為正,煬帝由三階變為唐統。明清都是正的。可以參加朝廷的重大政治會議。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曾編入刑部。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

審查法院

官方簽名。明清最高監察、彈劾、建議機關,明洪武十五年(1382),將前代設立的禦史臺改為都察院,左右禦史為主官,副禦史、女禦史為副都督。按照十三道,設立監察禦史,巡視各郡,專門查處官員免職。到了清代,左右副都禦史改為巡撫、巡撫的稱謂(明代,都用首都禦史和副都禦史作為附加稱謂),以方便其行動。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與六科合並,統稱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左書被廢為欽差大臣。

刑部(中國古代)

中國古代政府辦公室。東漢時,尚書曹掌管刑監二千石,三公曹掌管案件。魏晉以後,尚書的曹三公、比比、都官都被下獄,南朝的宋、梁、陳,北朝的北齊都設都官尚書。隋文帝建立了六部制。北齊初,設都官。明成祖三年(583),改稱刑部,長官為尚書。第二個官員,楊悌,被任命為侍郎。後世都是以刑部掌管法獄,與最高法院的大理寺並列,但元朝只設刑部,沒有大理寺。明清時期,刑部作為掌管全國刑罰法令和審罪犯名的機構,與督察組、大理寺壹起負責大案要案的終審和復審,是“三法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立憲”,改刑部為法務部。懲罰的名字被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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