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周休息不得少於1天。每天工作12小時,超過4小時,如果單位給妳加班費,或者給妳補,那麽用人單位就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非法的。加班工資65438+正常工作時間的0.5倍。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企業可以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八小時;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每月平均工作20.98天,每天不定時,每周不確定天數,但每周需休息壹天;彈性工作時間:工作沒有固定時間,但每周必須休息壹天。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既不合法,也不完全合理。只有與員工協商後,才能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和提供加班待遇。勞動者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的,不能作為違紀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