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規章已追究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部委規章沒有問責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有效履行職責,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學校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執行不力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元至30000元;
(四)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通過抽查或者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和明廚亮竈要求,違反食品采購、儲存使用、校外供餐等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承包出去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元至30000元。
擴展數據:
《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學校除禁止購買和使用《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購買、儲存和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和亞硝酸鉀);
(二)禁止購買和使用散裝食用油和散裝鹽;
(三)學校食堂禁止制售冷食(水果除外)、生食、裝飾糕點、鮮榨果蔬汁;
(四)禁止在學校食堂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藍豆芽等高風險食品。
宜賓市市場監管局-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