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疫苗管理,保證疫苗質量和供應,規範預防接種,促進疫苗事業發展,保障公眾健康,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疫苗的研制、生產、流通、預防接種和監督管理。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本法所稱疫苗,是指為預防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流行,用於人體免疫的預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計劃疫苗和非免疫計劃疫苗。
第三條國家實行最嚴格的疫苗管理制度,堅持安全第壹、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科學監管、社會治理。
第四條國家堅持疫苗產品的戰略性和公益性。國家支持疫苗基礎和應用研究,推動疫苗研究和創新,將預防和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究、生產和儲存納入國家戰略。國家制定疫苗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支持疫苗產業發展和結構優化,鼓勵疫苗規模化、集約化生產,不斷提高疫苗生產技術和質量水平。
第五條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加強疫苗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對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從事疫苗研制、生產、流通和預防接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可追溯,依法承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