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牧民的草原可以繼承嗎?
1,農村集體土地(草原)所有權屬於集體,任何人不得繼承;
2.草原承包期內,所有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草原使用權;但它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用於建築等)。);
3,這與當事人本身是否有草原無關;
4.在被繼承人未立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養子女、繼子女)首先都是法定繼承人;
5.同壹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平分被繼承人的遺產;
6.合同到期後,村裏收回重新承包;
7.如發生繼承糾紛,可參照我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二條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
1.個人承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2.男女繼承權平等。
3.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4.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應當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6.喪偶兒媳對公婆負有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公公、婆婆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7.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
第三,農村土地流轉:
1,指農戶通過合法形式承包土地,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流轉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2.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發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3.農村土地流轉實際上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即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將其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綜上所述,草約到期後,因個人承包取得的個人收入,按照合法繼承辦理,繼承權男女平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