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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車數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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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更新指標管理

第二十三條自2021、1起,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需要申請更新小客車指標的,可在車輛過戶、註銷後,根據需要隨時提交更新指標申請,不再設置12個月的申請時限。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報廢小客車銷售、轉移、註銷登記信息,對申請人的申請信息進行核對,通過後在指定網站發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

第二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車輛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後未註銷,且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官方網站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不受理更新指標申請。

第二十五條車輛完成轉移和註銷登記後,原車輛登記人死亡或者單位被註銷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無效,其他任何人不得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應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時,擁有其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的,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辦理報廢機動車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姓名處於正常登記狀態的單位或個人(含家庭申請人)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12個月後仍未追回,並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後12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放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指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並承諾:被盜小客車被追回且已取得指標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追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買車輛的,使用指標購買的車輛或已收回的車輛只能保留壹輛小客車。報廢小客車出售或報廢後不產生更新指標。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持備案證明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小客車被盜搶狀態信息憑證,持信息憑證等相關材料到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申請並簽署承諾書。各區政府設立的駐外辦窗口將前款所述相關信息錄入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

第二十九條用普通小客車指標購買的新能源小客車,在銷售或者報廢後,可以申請更新普通小客車指標。申請流程同上,參照上述小客車更新指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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