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詐騙和詐騙有什麽區別?
欺詐和詐騙的區別:
欺詐是壹種民事行為。壹般來說,民事欺詐是通過誇大事實或者捏造壹些事實的方法,制造履行能力,誘使對方陷入誤解而與之訂立合同,以達到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謀取壹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詐騙案件的立案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目的是非法占有。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單位或者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第壹種情況,“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以下的”,應當立案偵查。這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個人實施合同詐騙,騙取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五種情形之壹。
立案標準第二種情況,“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應當立案偵查。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會聽到詐騙和詐騙這兩個概念,但是它們主要適用於不同的場合,比如詐騙,民事方面,而詐騙在我國是適用於犯罪行為的,比如詐騙罪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