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綁架罪28。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29。搶劫罪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三)30。暴動越獄罪31。聚眾持械搶劫監獄罪3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八章貪汙賄賂罪(二案)35。貪汙罪。受賄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0案)37。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和謊報軍情罪。拒絕傳遞軍令罪,40。自首罪41。戰時犯罪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非法出售、轉讓軍用武器裝備罪;戰時傷害無辜居民或者搶劫無辜居民財產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壹百壹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中,除第壹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百零五條、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零九條以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