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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在什麽情況下無效,協議被判無效後該怎麽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合同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壹,簽訂合同的拆遷人不具備征收資格。對於國有土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是當地建委、當地房管部門,也可以是專門為征收設立的行政機關。

其次,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年滿八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簽訂的協議屬於效力待定的協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協議無效。

三是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權限,未得到被拆遷人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四是拆遷安置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具體為拆遷活動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違反有關法律對拆遷補償方式、拆遷期限、過渡措施等規定,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在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這些都是可以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但由於房屋拆遷是不可逆的,這種情況下壹般要求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重新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和大小確定賠償比例。

由於民事訴訟的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提出請求的壹方有必要證明合同無效。如果不能證明,就要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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