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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禁止未成年遊泳?

1.沒有成人陪同,禁止在水中遊泳。

2.禁止擅自和同學壹起遊泳。

3.禁止在不安全的水域遊泳。

4.上下學途中禁止在江(河)塘玩耍。

5.如果身體不適,禁止下水遊泳。

6、惡劣天氣如暴雨、暴風雨、雷電等。,禁止在水中遊泳。

為切實做好未成年人溺水預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中小學生溺水事故預防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禁止未成年人(包括中小學生和兒童)在不具備遊泳、戲水必備安全條件,存在較大危險的各類水庫、池塘、渠道、河流、湖泊等水域遊泳、戲水。

2.學校和學生家長要加強對學生和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教育和監管,重點教育孩子做到“七不”:不私自下水遊泳;不要擅自與他人壹起遊泳;沒有家長或老師陪同不要遊泳;在沒有安全設施和救助人員的水域遊泳;不要在不熟悉的水域遊泳;不要在小溪、河流等中遊泳。上下學的路上;不熟悉水的學生不允許下水救援。孩子出門前,家長要保證“四知道”:知道去哪裏,知道同伴,知道什麽時候回來,知道做什麽。

3.鄉鎮(街道)、村(社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大對所轄水庫、池塘、渠道、河流、湖泊等水域的管理和巡查力度,設立水域管理責任卡和禁止遊泳警示牌,配備救生桿、救生索、救生圈等救助設備,負責轄區內群眾的宣傳教育和勸導工作。

4.各鎮(街道)、村(社區)要主動在安全水域設立遊泳安全區,配備救助力量和救助設施,為農村學生安全遊泳創造條件;縣文化旅遊體育局要加強對全縣遊泳場所的指導和監管,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遊泳場所。

5.如發現違反規定,不聽勸阻,擅自下水遊泳、劃水,破壞防溺水責任牌、警示牌、圍欄、施救設備等行為,請致電相關單位和當地鎮(街道)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造成觸電、燒傷、跌倒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提高戶外安全防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設施,配備保安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和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應當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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